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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2023-01-10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编号

新污染物名称

CAS

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PFOS类)

例如:

1763-23-1

307-35-7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1.禁止生产。

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该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1231日止)。

3.PFOS类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11日起,禁止进出口。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S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1

PFOA类)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

2.禁止生产、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剂等产品而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3.PFOA类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4.进口或出口PFOA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A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4)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1231日止。

2.将十溴二苯醚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11日起,禁止进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十溴二苯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短链氯化石蜡2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1.禁止生产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

(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5)户外装饰灯管;

(6)防水和阻燃油漆;

(7)粘合剂;

(8)金属加工;

(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10)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1231日止。

2.将短链氯化石蜡用于上述用途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进口或出口短链氯化石蜡,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11日起,禁止进出口。

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短链氯化石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六氯丁二烯

87-68-3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

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六氯丁二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高沸点釜底残余物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氯杀螨醇

115-32-2

10606-46-9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三氯杀螨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3

PFHxS类)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